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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 僱主須付醫療費
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 2008年05月29日 星期四 蘋果日報
板橋阿宏問:
我是一名送貨員,老闆只有僱請我一個人上班,之前我送貨時發生車禍,那時我騎機車剛送完貨要回公司,但因為前面一台汽車緊急煞車,我煞車不及撞了上去,對方人車都沒事,但我人受傷、機車也壞了。
因為是自己不對,對方沒賠償我修車費及急診費,這些費用都是我自己出,老闆說,是我去撞人,修車費和急診費都叫我自己出,這筆費用剛好是我一個星期的薪水。請問我是在上班時間內受傷的,修車費及急診費用是我自己出?還是公司要負責呢?或是我和公司各出一半?老闆這樣做是否合理呢?
律師楊擴舉答:
依阿宏來信所說,車禍發生的肇事原因可歸責於你,因此不論撞壞的機車是你自己的還是公司的,你都必須負起修理責任。但你是在上班時間內發生車禍而受傷,老闆要你自己負擔醫療費用,可能就有問題。
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補償勞工必須支出的費用。因阿宏是在送貨完畢返回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應可認定是職業災害,所以,不論阿宏的老闆是否有替阿宏投保勞工保險,依據《勞基法》規定,老闆都必須就阿宏因車禍而支付醫藥費部分給予補償。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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