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退休 僱主不需另給資遣費
2008年06月29日蘋果日報
職場問題
我今年48歲,公司因產業外移強迫我以優惠方式提早退休。我3年前已改選勞退新制,現在公司只給付我勞退舊制年資累積的退休金,而不給新制這3年期間的資遣費。請問「優惠退休」形同資遣嗎?我可要求公司付我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嗎?
答 優惠退休和資遣不同,一般狀況下退休金會比資遣費多,僱主已給付退休金的話,依法不需要另外給勞工資遣費。
放棄優退損失更多
勞工雖未達《勞基法》退休要件,但僱主願給優惠退休的話,退休金仍要依法計算:勞退舊制年資前15年每1年資可累積2個基數,其後每滿1年給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勞退新制部分因退休金已提撥至個人帳戶中,僱主不用再另給退休金。
假設舊制工作年資20年,可累積35個基數,即退休金為35個月薪資。
除非勞工願放棄優退,直接以資遣方式處理勞動契約,否則僱主不用付給勞退新制期間的這1.5個月薪資的資遣費,但勞工放棄優退將損失更多。因為舊制年資20年加新制3年,資遣費只有21.5個月薪資。記者陳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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