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開發票 罰金從重





 漏開發票因同時觸犯兩種稅法規定的處罰,財政部做成統一規定,在「擇一從重」處罰的原則下,稅捐機關應先按漏開發票最高應處漏稅額十倍的罰鍰,比較漏開發票總額加處5%罰鍰的兩種不同計算標準後,再從中選出罰鍰較重者,對漏稅人開罰。


財政部說,漏開發票的營業人,因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等兩項規定,依據財政部85年行政命令解釋,應擇一從重處罰。但受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的罰款處罰基礎不同,如何比較何者為重?令稅捐機關難以適從。


財政部經與法務部研商後,已訂定統一處理原則。財政部說,所謂「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個別計算。


計算方式是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十倍的罰鍰金額,再與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查明認定漏報總額加處5%的罰鍰做比較,擇定其中較重者為處罰的法據。


舉例來說,A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漏報銷售額總計100萬元,逃漏營業稅5萬元。A業者尚有累積留抵稅額3萬元,扣除後總計漏稅額為2萬元。


依據擇一從重的原則,稅捐機關在計算其漏稅罰鍰時,應就A營業人所漏營業稅額2萬元乘以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十倍的罰鍰,算出漏稅罰鍰為20萬元。


之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萬元的5%,計算出罰鍰5萬元。兩者相比,以依營業稅法處罰較重,因此A營業人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處罰。


財政部說,算出A商號漏開發票應按營業稅法處罰後,稅捐機關需再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計算實際應加處的罰鍰金額。


假設依據裁罰標準參考表規定,漏開發票應裁處三倍罰鍰時,A營業人漏稅2萬元,所應裁處的罰鍰就是6萬元。


2008/07/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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