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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獨資組織換負責人 應辦決清算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8.06.17 03:26 am





台南市 陳 小姐問: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清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另獨資經營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無須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又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祗剩一人者,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但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依規定可免辦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008/06/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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