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加退 計費大不同



近年來在全球產業結構快速變化下,企業為維持競爭力往往將事業體模組化,並更加著重投入資源在核心事業上。屬於非核心業務,如內部薪資計算、發放及勞健保維護等則外包給會計師事務所處理。透過如此安排,公司重要幹部則可放心將精神投入在具更高價值的事業體上


 


在協助許多公司處理薪資後,我們發現許多公司在委外處理薪資前,往往在勞健保、勞退等計算上犯了錯誤。


 


實務上勞健保加入及轉出時間點不同,計費方式也不同。當新進人員到職或有員工離職時,公司除應就加(退)保勞健保及勞退時效上注意以外,在計算方面也應就勞保(退)與健保給予不同處理。勞保(退)是以天計算,健保則是以月計算,也就是說加入及轉出時間點在計算上會有影響。


 


勞保以天計算


勞保保險費以被保險人加保日起算至退保日,且不分大小月,一個月概以30日為準,(例如:2月只有28日,3月為31日,一書以30日計算),如於228加保,當月份仍應收三日保險費。若適逢假日,如跨月加退保需出具到職或離職證明書(例如:228為周六,需於32以書面資料郵寄至主管機關。)


 


健保保險費以「合於健保投保日期」為準,(例如:只要當月份中任何一天加保,均以一個月計算),另針對新到職人員當月加退保,仍需收取一個月保費,(例如:員工於35到職(加保)又於320日離職(退保),仍以一個月計算)。


 


若員工於月中離職,主管機關原則上皆視為其已找到新工作,舊公司不需向該員工收取當月的健保費。但如當月加入且同一個月退出(非同一日),則須繳納完整一個月的健保費。


 


健保以月計算


另針對外籍人士的勞保生效日為加保郵寄當天(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健保生效日以居留證上領證日期追溯保費。


 


雇主及外籍人士的勞保負擔計算與一般員工並不相同,勞保計算分為四大部分:普通事故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及工資墊償,一般員工享有以上四種保險,而雇主及外籍人士並不全部適用。


 


我國主管機關為保護勞工人民既有的就業及工資墊償權利,故排除雇主與外籍人士適用就業保險,及雇主的工資墊償。


 


一般勞工認為勞退新制自願提繳部分可視個人興致隨時變更,但依照勞退條例第15條規定個人自願提繳率的調整,一年以兩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作者任職於正大會計師事務所)



2008/06/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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