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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死不理賠 法官調解雙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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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李姓工人4年前工作受傷,他死亡後家屬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公司認為李是因病死亡,家屬打官司一審敗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期間律師補強他因傷致死證據,經法官調解,保險公司同意給付六成,官司圓滿落幕。 李姓工人死亡時43歲,他離婚後沒有妻子與子女,家中父母分別已77、71歲。李父認為,打官司是為了替兒子討回應得的保險給付,官司纏訴4年,保險公司願意理賠60萬元,他對兒子已有交待。 律師王政琬說,李姓工人民國93年8月底在台鐵花蓮站執行調度車輛時,左腿意外受傷流血,他就醫後傷勢惡化,雖經動手術仍因敗血性休克死亡;台鐵公司事後以公傷呈報勞保局,勞保局核發補助金、職傷死亡給付共199萬元,證明他是職業意外傷害造成死亡。 不過家屬向李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的保險公司請領給付10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李生前有糖尿病、肝硬化等疾病,他病故與工作意外傷害無關,拒絕理賠。 李家一審敗訴提起上訴,律師王政琬找到李的同事指證目睹李受傷流血,李就醫的中醫、西醫診所及慈濟醫院也證實,李因外傷傷口感染造成壞死性筋膜炎,死因與意外傷害有關。 【2008/05/24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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