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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產假期間可以預告勞工資遣嗎?


文/邱駿彥


Q我在公司已經連續服務八年,上個月初開始請產假八週,預計六月底期滿再回到公司繼續工作。不料昨天突然接到人事部門通知我被預告資遣了,要我產假期滿後去公司領取資遣費就不用再上班。請問這樣的解僱是否合法,我該怎麼辦?(內湖小娟)


A企業為了保障勞工工作權,對於雇主解僱勞工有嚴格限制。例如沒有第十一條解僱事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資遣。勞工如果沒有第十二條各款犯錯情事,雇主也不可懲戒解僱。


而且就算雇主有可以解僱勞工的法定事由,但基於保障特殊處境的弱勢勞工權益,第十三條中明文規定,對於職災醫療期間或產假期間者,原則上禁止雇主解僱勞工。


除非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因此首先可以確認勞工在「產假期間」,雇主是不可以資遣。


問題是雇主雖然不可以對產假期間中的勞工予以資遣,但是否可以先行預告,等到產假期滿後自動資遣生效呢?針對這一點,由於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因此不乏雇主鑽此漏洞。


日本勞基法中有明文規定,雇主對於女性勞工在產假期間以及期滿後三十日內,不得資遣。我國雖然沒有類似明確規定,但法律適用上也必須依同道理解釋。


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果發生可資遣勞工的事由,在資遣勞工前必須依法定期間先行預告,預告期滿給予資遣費後始得資遣勞工。而勞工在預告期間中,每週得請二日謀職假,且雇主必須照給謀職假期間的工資。


由於職災醫療或產假期間中的勞工,基本上推定身體虛弱而無法外出謀職,因此勞基法才會明訂該期間中禁止雇主解僱,以免勞工無法外出謀職導致新舊工作無法銜接,喪失生活資金來源。


依此精神以觀,即使雇主在勞工產假期間只是先行預告資遣,但勞工在預告期間中尚處於產假復原期,亦無法如一般勞工自由外出謀職。因此雇主此種作法,顯然剝奪勞工謀職機會,不僅違反資遣勞工程序規定,亦不符合勞基法第十三條禁止解僱限制的規範趣旨,該資遣預告應為無效。


雇主如果真的有可以資遣的事由,也必須等到勞工產假期滿後,始能依法預告。


最近政府宣布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將有六成薪保障,不少雇主誤以為將來對請育嬰假二年的勞工尚必須給予六成薪,而急忙解僱一些懷孕或產假期間中的女性勞工。


其實這是政策宣示用語不夠明確所誤導的結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本就有明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因此政策宣示保障六成薪津貼發放,不會轉嫁給雇主負擔。


在小娟的案例中,建議可以先與人事部門溝通,如果未獲滿意結果時,再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如果雇主未予理會,亦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至於訴訟所需費用,可以嘗試向勞工局申請訴訟補助款。(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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