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薪資 營業虧損仍要罰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6/24


公司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逾5萬元以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的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各地國稅局發現,有公司因營業虧損,不用繳納營所稅,卻還是違法虛報薪資,不但薪資費用被剔除,還要按應納稅額處以罰鍰,可說得不償失。


高雄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檢舉人檢舉,甲公司虛報薪資100萬元,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雖然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高雄市國稅局仍依甲公司漏稅額24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25-累進差額   1萬元),處以兩倍以下罰鍰。


無獨有偶,南區國稅局也發現相同案例。


A君檢舉轄內乙營造公司虛報薪資,A君表示未領取乙公司的薪資所得40萬元,並提供在職證明佐證,經南區國稅局調查後,乙公司因無法提示相關支付證明而坦承虛報,但主張即使減除40萬元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應該不算逃漏稅額,南區國稅局同樣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乙公司漏稅額9萬元的部分,處兩倍以下罰鍰。


2008/06/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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