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漏報營業稅挨罰 敗訴定讞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6.17 03:26 am





中國人壽沒有依規定在年底計算調整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額,漏報營業稅211萬元,被北市國稅局連補帶罰316萬元,最高行政法院強調,兼營營業人的股利收入一定要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否則涉及逃稅,甚至連專營投資業者都搶著作兼營業務,判決中國人壽敗訴定讞。


 


中國人壽91年取得股利收入2.9億元,但沒有在年度結束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被國稅局查到,補徵中國人壽營業稅211萬元,並處漏稅額0.5 倍罰鍰


105萬元,中國人壽雖然乖乖補稅,但仍心有不甘,提起行政救濟。


 


 中國人壽主張,營業稅的課徵範圍應該只限於銷售貨物、勞務與進口貨物的行為,至於投資而得的股利,既不屬於銷售行為,也不同於貨物與勞務的概念,當然不適用營業稅法與相關稅額計算辦法,不然就變成以免稅銷售額名義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變相課徵股利收入的營業稅。


2008/06/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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