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執行職務侵害人 公司須負責


20080708蘋果日報


求職資訊 法界分析
公司主管罵部屬,公司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律師王淑俐表示:「要依個案實際情況而定,主管若確實執行公司職務時辱罵部屬,依《民法》規定公司要與主管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是個人恩怨,與職務沒關聯,公司就不必為主管行為負責。」


王淑俐說:「要公司為員工負連帶賠償的條件很簡單,只要員工執行公司職務侵害他人(包括部屬)時,就要與員工一起賠償。若主管走路時跟部屬發生擦撞而辱罵部屬,這屬於個人行為,已跳脫職務範圍,公司不必連帶負責。」


常見送貨員撞傷人判例
台北地院一名不具名法官則說:「實務上要公司連帶賠償的門檻很高,過去銀行業務員幫客戶做假帳,大部分判決認定是個人行為,公司不必連帶負責。


我之前判一件飯店經理開公司車撞傷人,因經理業務不負責接送客人,車禍是他個人行為,因此飯店不必賠償。」


該名法官表示:「公司被判決要連帶賠償的最常見案例,是送貨員撞死人或撞傷人,因屬侵害他人的行為,都是公司能夠事先預防或控制,一旦發生事情,公司就要負監督疏失責任,與員工連帶賠償。」
記者張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gus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