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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件欠稅個案 解除出境限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8.19 03:25 am





欠稅限制出境門檻鬆綁本(8)月15日生效,個人欠稅未達100萬元、企業欠稅未逾200萬元,以及欠稅「禁足牢」坐滿五年者,已陸續解決出境限制,目前逾5萬個欠稅案件,有半數欠稅人將獲解禁。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並放寬欠稅限制出境的處罰限制,總統令13日公告後,已於15日正式生效,財政部通知稅捐機關,依據新生效的法令,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滿五年者,不論金額多寡,依法均應無條件解除出境限制。


依據財政部初步統計,目前因欠繳所得稅、遺贈稅等稅捐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遭稅捐機關限制出境案件共計5.2萬件,總欠稅額達2,367億元。


依據修正後規定,個人欠稅金額100萬元以內不再限制出境,可解除出境限制人數約4,000人; 企業欠稅未逾200萬元解除出境限制件數則超過1萬件。


財政部表示,若再加計無論欠稅金額高低,已遭限制出境達五年以上的案件在內,因新法修正獲得解除出境限制待遇者,合計總件數超過2.5萬件,占總欠限制出境案件的50% 以上。


財政部指出,限制出境是稅捐保全的終極手段,但並非放寬限制出境門檻後,獲無條件解除出境限制的案件,稅捐機關就無法再追稅。因為解除出境限制者,稅捐機關仍將盯緊其財務狀況,持續執行追繳欠稅的工作,一宗欠稅案件稅捐機關追欠時限最長可達15年。


立委在今(97)年2月提案放寬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限制欠稅人出境處分條款,獲立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府在813日公告,15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個人欠稅自原先50萬元即限制出境,提高為100萬元;營利事業則自100萬元調高為欠稅200萬元,稅捐機關才能施以限制出境處分。同時增訂欠稅「禁足牢」期限最長為五年,打破過去一旦被限制出境,除非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欠稅的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的緊箍咒。


2008/08/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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