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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僱用員工1人之事業單位都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


承辦單位:勞保局承保處   2008/08/06 勞工委員會


就保法主要在保障全體受僱之本國籍勞工,依照就保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保為被保險人。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可自願投保勞保,如果不願意參加勞保,仍然應該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就保。


勞保局提醒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投保單位開戶手續時,應填寫就保、勞退21的投保申請書及就保、勞退21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勞工保險投保(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約定書」各1份送勞保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員工權益。如延遲不辦,依就保法第38條之規定將處以罰鍰,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的損失,也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勞保局呼籲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應依前述規定,填寫正確書表,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員工應有之保險權益。而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事業單位的勞工朋友,也應特別注意,公司如果沒有幫你加保就保,則就保年資將無法累計,也無法享有各項就保的給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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