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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大陸呆帳 須附海基會證明





 






大陸台商倒閉潮未歇,公司若因在大陸的客戶經營不善倒閉,而有無法回收的呆帳損失,除須檢附相關交易憑證外,若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還應取得海基會的證明文件,以免被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南部某家運動用品製造公司甲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呆帳損失5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是其於94年間外銷運動用品給國外某客戶,但因該客戶已於95年初倒閉,導致這筆應收貨款無法收取,甲公司並提出銷貨發票、出口報單等佐證資料,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筆呆帳損失的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但因甲公司無法提出海基會所開立的證明文件,國稅局最後仍未核准甲公司列報500萬餘元的呆帳損失,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100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解釋,公司行號會發生呆帳的原因有很多種,包括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重整或其他原因,當公司遇到這種情形,無法向債務人進行催收而發生呆帳損失時,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的規定,應取得下列證明文件:


 


(一)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信函,且該存證信函所書寫的地址需為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


(二)若債務人居住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證明;


(三)若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則要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證明,目前是必須取得海基會的證明。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若有確實無法回收的債權,應取具所得稅法規定的憑證及證明文件,才能列報為實際呆帳損失,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2008/07/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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