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工作了十五年的公司熬不過景氣低迷,終於結束了。能不能領得到資遣費,我們都不敢想,但至少老闆欠員工將近三個月的薪水,總是要先還呀。


聽說老闆因為疑似掏空公司資產,已經被收押禁見。那我們的薪水要向誰要?公司會計說,老闆以前都有提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我們要如何才能領得到工資呢??


(台北/小芬)


A勞基法為了確保勞工工資,有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每個月必須繳納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至勞保局,將來公司要是有積欠勞工工資時,可以由墊償基金中先予墊償,以維持勞工基本生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勞保局向雇主徵收勞工保險費時同時開單,因此全國雇主的繳納比率也高達98%以上,按理來說雇主要是有積欠勞工工資情事,絕大多數勞工應該能有確實的保障。


然而小芬的公司也好,最近遠航積欠員工工資事件也好,為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無法發揮作用,致使勞工不得不走上街頭抗爭尋求支援呢?


問題出在於積欠工資的墊償,必須以「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為前提,若事業單位只是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可能時,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依現有法令規定勞工無法申請工資墊償。


例如遠航尚冀望有意投資者進場,因此還維持營運狀態,這樣一來被積欠工資的員工就無法申請工資墊償。


本案中小芬必須先弄清楚公司是否已辦理歇業登記,不過由於老闆已被收押禁見,來不及辦理歇業登記的可能性極高。


被積欠工資的勞工,如係因事業單位歇業擬申請墊償時,需先請事業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針對事業單位是否已註銷或撤銷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等事項,進行查證並開立證明公文,才能持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


然而實務上絕大多數積欠工資的雇主往往逃匿潛藏不肯面對債務,因此無人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註銷等事宜,同時公司為了出清存貨多少回收一些資金,尚有營業開發票等行為,導致主管機關無法開立證明公文。


就算公司確實已終止生產或營業,主管機關也不肯根據 一兩 天的觀察就輕易開立證明。


雖然被積欠工資的員工如有組織工會者,得由工會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但工會必須完整舉證公司確已終止生產及營業,實務上也不是那麼容易。


積欠工資墊償程序中,有許多設計包含防弊雇主把責任推給墊償基金去墊償。例如雇主手中雖尚有資金,卻與勞工達成協議先給付資遣費而留下積欠工資,再由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其實,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後,勞保局依然會向雇主催討,成為雇主破產清算的債權人。


因此申請積欠工資墊償是否可以簡化繁複的手續,朝向更便民的方向修正,應該是新政府必須思考的課題。


畢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救助真正被雇主積欠工資苦無生活資金來源的弱勢勞工。


政府在救難勞工運用基金的拿捏與將基金做為股市護盤兩者間,應該有更為合理與合目的性之考量。(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gus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