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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沒勞保 無故被開除


〔記者洪美秀/竹市報導〕林姓女大學生爆料指稱,她原在新竹市區一間商店打工,7月底卻被店長無故開除,店家未提前10天告知,也未支付資遣費,更未為其投保勞保,她已向市府勞工處申訴,並呼籲大學生打工要睜亮眼睛,不要被惡質的店家剝奪工作權益。對此,遭投訴店家反駁林女指控,但市府官員則認為商家有不當之處。


學生:「磁場不合」當理由  林姓學生說,她426日起在新竹市一家商店打工,但該店不僅時薪未達95元標準,也無打卡機、薪資單,更未幫員工保勞、健保,誇張的是老闆在730日下班後,竟要求她做到當天,而要她走人的理由只是「彼此磁場不合」,讓她實在無法接受,她已在該店工作3個月了。


雇主:沒勞保合規定 對此,曾姓雇主回應表示,該店因是5人以下的店面,依勞保局規定,可不用為員工投保勞保,再者該店採績效獎金制度,只要工作努力,每月領的獎金及紅利,時薪早就超過95元,該店有適用期3個月約定,如果員工服務態度不佳,而且破壞工作規定,甚至遭廠商及顧客投訴,為何雇主還要給員工資遣費?


市府:未提前10天告知 新竹市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長楊碩雄解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有規定若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雇主應於10日前預告,顯然此案件的雇主已違反規定,依規定應再給付員工10天的工資。


至於資遣費的給付,楊碩雄說,確實不是所有雇主都該付資遣費,若員工未符合工作規定,或怒罵雇主等,雇主是可不付資遣費的,勞工處會針對申訴個案,要求雇主說明,經過調查,2星期就會有所處置。


楊碩雄也說,95元的時薪規定是指以時薪計酬的工作,像大賣場、加油站、速食店等,若有獎金及工作績效紅利金,超過每月最低工資17280元,時薪未達95元,雇主並不算違法,另勞保局確實有5人以下的公司可不用為員工投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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