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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根據醫療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可處5萬到25萬元罰鍰等。


五大項不正當的範圍:


(一)、對非特定對象免收部份負擔。


(二)、以就診贈送禮品、折扣、彩券、抽獎;就診即享有免費檢查及術前諮詢等醫療服務;醫院慶祝活動園遊會發送免費兌換券等。


(三)、以多層次傳銷、仲介方式招攬病人


(四)、未向衛生局報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抽血、驗尿等檢驗業務與勞工健康檢查。


(五)、宣傳優惠的付款方式,如無息分期獨享特惠、整形分期付款特惠活動低自備款、先治好肥胖再繳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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