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坐牢?
適用行業 | 處罰對象 | 事 由 | 刑 責 | 法律依據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以強迫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 5年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 勞基法第5條、第75條 |
適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行業 | 第一、二類雇主 | 工作現場勞工因公致死未及於24小時內報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機構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8、31條 |
適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行業 | 第一、二類雇主 | 工作現場發生職災之人數在3人以下且未於24小時以內報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機構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 |
適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行業 | 第一、二類雇主 | 工作場所發生職災後,雇主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許可,任意移動現場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勞工有正當理由不接受延長工時(加班)時,雇主強制其工作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 勞基法第42、77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僱用未滿15歲無國中畢業之幼童工從事工作或作技術生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 勞基法第45條、第64、77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令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 勞基法第44條、第77條、勞安法第20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令童工例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且工作超過午後8時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共罰3次 | 勞基法第44條、第48、77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令女工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且不合規定者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 勞基法第49、77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於產假或公傷醫療期間解僱勞工者 | 科3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 | 勞基法第13、78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不付勞工資遣費者 | 科3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 | 勞基法第17、78條 |
適用工廠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不付工人資遣費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78.8.1以前,國家總動員法第11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例條例8條3項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預扣勞工工資者 | 科3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 | 勞基法第26、78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不給女工產假者 | 科3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 | 勞基法第50、78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不准懷孕女工請調較輕易工作者 | 科3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 | 勞基法第51、78條 |
適勞基法之行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不付勞工退休金者 | 科3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 | 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78條 |
適各行各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聘用或留用1人以上未經許可(或逾期)之外勞或他人申請聘僱 |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 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58條 |
適各行各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聘用或留用2人以上未經許可(或逾期)之外勞或他人申請聘僱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58條 |
適各行各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聘僱1名本國人其出國六個月以上回國而未在國內設籍者 |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 就業服務法第67、53、58條國人入境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13點 |
適各行各業 | 第一、二、三類雇主 | 聘僱2名以上本國人其出國六個月以上回國而未在國內設籍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就業服務法第67、53、58條國人入境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1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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