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壹、 前言
貳、 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參、 勞保各項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二、老年年金給付
三、失能年金給付
四、遺屬年金給付
肆、 勞保與國保之銜接與競合
伍、 結語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
壹、前言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問題,政府自民國82年4月起即開始著手規劃老年年金制度,92年4月曾將老年年金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至96年5月更將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一併納入年金規劃,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再度因屆期不續審退回;其間修正草案歷經多次朝野協商及不斷修正,再於97年2月15日 重送立法院審查,終於在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過程極為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一、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二、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年金給付係按月領取,既安全又有保障。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因重度殘廢不能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三、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三種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於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遺屬亦得改領遺屬年金,所以勞保年金制度極具保障完整性。
四、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調整,所以,年金給付是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
五、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參、勞保各項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1、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2、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98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98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份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3、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仍同舊制規定,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其他現金給付」:仍同舊制規定,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
4、「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三)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不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是「三種年金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四)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1、老年給付:符合第58條第2項規定者,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2、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3、死亡給付: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4、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其遺屬得就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中,擇一請領。
5、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五)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或其遺屬於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需慎重考慮,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六)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自本條例施行之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年金給付金額將隨同該成長率予以適時調整。
(七)為保障在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之給付權益,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老年、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30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八)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本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過去受限於舊制老年給付請領時效之規定,被保險人於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因選擇待業,致未於請領時效內提出申請,需再重回職場加保,始能請領老年給付,因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不易,故易有掛名加保之情事產生,迭生爭議。本次修法除增加選擇年金之誘因,另明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二、老年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老年年金: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60歲者。
2、老年一次金: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年滿60歲者(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v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二)給付標準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v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v舉例: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6/12) ×1.55%= 17,608元
(三)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v舉例: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38+4/12)×1.55%×(1+4%×3)
=21,293元。
(四)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限。
v舉例:陳先生57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其欲提前3年請領老年年金。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3×1.55%×(1-4%×3)
=14,404元。
三、失能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v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舊制按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
(二)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3、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v舉例1: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7/12)×1.55%=10,208元。
Ø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三)眷屬補助
1、補助對象及標準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50%。
v舉例2:同前例1,張女士有眷屬2人。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7/12)×1.55% ×(1+25%×2)
=15,312元。
2、眷屬資格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k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k無謀生能力。
l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眷屬補助停發
(1)配偶:
再婚。
k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2)點之條件。
l不符合前述第(1)k點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第(2)點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v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四、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3,000元。
3、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前述(一)請領要件第2、3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v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Ø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v舉例2: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Ø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è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5、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v舉例3:同前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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