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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就須給薪 若自願恐難追究


·     2008-08-03 中國時報 【陳至中/台北報導】


     針對「實習」、「試用期」不給薪水的情形,勞委會跟勞動團體都認為是法律「灰色地帶」。原則上,有雇用事實,雇主就必須給予法定薪資、勞健保,並提撥退休金。但若雙方「你情我願」,有口頭或書面約定,勞工事後反悔,也很難要求補足薪水。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官員表示,實習主要目的是「學習」,不是付出勞力。如果一家公司的實習生工時、工作內容,和一般正職員工、工讀生一樣,卻沒任何報酬,「假實習知名,行雇用之實」,雇主便觸犯勞基法,受害者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


     但官員坦承,類似案例必須「case by case」(個案處理),沒有一定的標準,且鮮少接到類似申訴案件,推測應多是「自願實習」。


     「實習」多半是學生因學程、課程需要,或自行接洽、或由學校出公文辦理。《勞基法》第六十四條有「技術生」之規定,但也限於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且在各行業中央主管機關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中,到公關、廣告公司實習不在此類範圍。


     另外,《勞基法》原有「試用期」規定已於民國八十六年刪除,官員表示,是否要訂定「試用期」,以及期間的薪水、解雇、資遣費等,皆由勞資雙方協定。但仍不能違反相關法律,例如,月薪不能低於法定工資。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只要不是「在學期間」,就不該以「實習」的名義雇用勞工,付出勞力就該得到報酬,不給薪水就是違法。過去他處理過一、兩件類似案例,都是因為雇主貪小便宜,不知道已違反法律。


     孫友聯表示,雇主可能會認為此舉是給新人機會,還要額外花時間訓練新人,理所當然不用給任何報酬。但訓練成本本就該由雇主承擔,不該轉嫁在勞工身上。


     然而在實務上,若雙方事前達成合議,在你情我願情況下,事後就算勞工反悔,要補回薪水,成功機率恐怕不高。孫友聯認為,若不改善職場中僧多粥少的情況,年輕人都甘願做白工,長期下來恐形成惡習,主管機關應嚴令禁止類似情形。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秘書林伯儀則痛批,該情形無疑是「勞動力的向下競爭」,求職者比的是誰能忍受不公平的條件、越久不拿薪水,而非實力和能力,最終得利的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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