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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生職訓 僱主扣薪不合法


20080702蘋果日報  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


新竹劉同學問:
我十六歲是美容科建教班學生,我們有簽一份說薪水會有一萬一千元的契約,去上班後,卻發現只有底薪五千元。學校建教組的回應是說扣掉伙食費和教學的錢,只剩五千元,然後洗一顆頭只有抽十塊錢。請問建教生跟勞工是否有同樣的福利?


律師魏其村答:
依《勞基法》及《職業訓練法》規定,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劃,並依法令與招收的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明訂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等,雙方各拿一份外,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無最低基本工資保障
另外,技術生適用《勞基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及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所以,技術生(含建教生)與職訓機構間的契約,是職訓契約,並非一般勞動契約,除部分準用《勞基法》規定外,雙方的權利義務都依訓練契約而定,因此契約內容應訂定清楚。


因為技術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所以訓練機構給予的報酬,性質上應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並無最低基本工資的保障(職災的計算除外);但僱主不能以變相方式向建教生收取任何訓練費用,所以僱主以伙食費與教學費名義,每月扣薪達六千元,應非合法,加班費可依每月薪資算下來的時薪四十六元,要求雇主依《勞基法》給付。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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