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產假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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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三二一號令
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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