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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處理原則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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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年七月十二日 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1.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2.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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