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8-12-02


 







        勞 資爭議常出現對於契約性質之爭辯,到底是依契約所約定之期限,或以工作是否有繼續性來判斷?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針對「繼續性工作」之解釋為:「非 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至於企業內就同一工作如有不定期契約及定期契約同時從事該相 同工作,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


 


準此,雇主雖然以「定期契約」之名義僱用「有繼續性工作」之勞工,則其契約屬性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413日 (87)勞資二字第0134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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