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然災害而延長工時,工資應加倍
發給並予適當休息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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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76勞動字第三九二八號函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 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 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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