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 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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