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年二月六日 台80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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