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適合廣告促銷嗎


新版的醫師法於今年的一月十六日由總統明令公佈,其中將舊版醫師法第十八條: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給刪除了。


從今而後,醫療人員針對其醫療服務進行廣告促銷於法已不為過。可是,無論如何個人認為,於情於理,廣告促銷醫療服務是不太妥當的。容後分述個人的感想及反對醫療廣告的理由。

醫療是民生必需品而不是消費品

醫療服務是民生的必需品,當生病時,你不可能沒有它,除非不想活或是寧願忍受痛苦。所以它不是消費品,消費品是可有可無的,有了它可滿足個人種種額外的需求,但是沒有它也不會有大礙。


消費品需要廣告促銷,以激起購買服務的慾望,藉以增加銷路及收益,這些原本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常態。但是,如果我說醫療服務需要廣告促銷,以激起看病的慾望,藉以增加患者人數及醫療院所的收益。


你會不會覺很怪異?為什麼會怪異,因為在正常的情況下,生病不會是我們想要的,當生病時大多數的人都會想速速去之而後快,所以生病時看醫師是必需的行為,根本不須廣告促銷。

透過促銷,會使消費者購買慾增加,而使服務提供者收益增加,不過,廣告需要額外的成本,因此服務的代價也就會跟著提高。對消費性服務來說,因為是可有可無的消費,售價壓力和需求慾望之間自然會達到一個平衡。


但是醫療服務就不同了,它是必需品,需要來臨時,再貴你都得購買,而廣告只是徒然增加了患者需要額外付出的費用。所以,醫療廣告是不必要的!

一般民眾難於分辨醫療廣告內容的真偽

醫療是一種高專業的行為,一般民眾和醫療人員在醫療知識上有著相當大的落差,所以,一般民眾很難去分辨醫療廣告內容的真偽。而廣告是基於利益的考量,為達到促銷的目的,恐怕很難避免偏頗的內容,最重要是,其中的偏頗之處,一般民眾卻無能分辨,容易出現被誤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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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消費性服務提供的對身體健康而言,多屬非侵襲性的商品,消費者縱使對商品不太了解,僅憑個人好惡的直覺來購買,頂多只是買了不適用的商品,花了冤枉錢,並沒有太多額外的損失。而醫療服務則不同,醫療服務所提供的多屬侵襲性的作為,如:服藥、打針、抽血、照X光、手術….,這些服務的適當使用,可改善健康,治療疾病。但不適當的濫用,則反不利於健康。在這用與不用之間的抉擇,全憑醫療人員的專業判斷,豈容一般民眾憑好惡直覺來選擇。


所以,一般的消費性商品可經由廣告促銷來提供消費者選購的管道,但是,你可以將所有的醫療服務項目陳列出來,讓患者自己去選擇想要什麼樣的服務嗎?聽起很可笑吧,那是因為醫療服務的選擇在醫療服務提供者,而不在接受者。那麼,醫療廣告的目的何在呢?

該作的是衛教而不是廣告

一個醫療工作者更該作的是衛教大眾而不是廣告行銷,或許有人會說,我是藉著廣告來順便達到衛教的目的有何不可?其實廣告文和衛教文兩者是大不同的,廣告文是以利已為出發點,容易偏頗失真;而衛教文是以利他為出發點,公允正確是它的目標。所以,要作醫療廣告,不如多寫衛教文章,既利己又利他。

該促銷的是醫德而不是醫術

當然沒有醫師會去促銷醫德,真要這樣作恐怕是很奇怪的事。我只是想強調我們應該要求醫德重於醫術。有醫德的醫師基於自己的一定也會汲汲於醫術的精進;相反的,一個醫師如果把自己的醫術視為貪功逐利的工具,則精進醫術的背後必然隱藏著敗壞的醫德。


醫德靠著患者的感受及口碑即可不宣自傳,而醫術的好壞只有同儕之間才有能力判別,一般大眾只知熱鬧不知門道,那能分辨?所以,醫德不用宣傳,醫術更不需促銷,醫療廣告何用之有?


雷射、美白廣告 衛署要抓
現代人講求門面,能讓外觀加分的「雷射近視矯正手術」、「牙齒雷射美白」等,都是目前詢問度最高的醫療項目,為讓民眾知道何處可求醫,坊間相關廣告琳瑯滿目,各醫療院所也紛紛利用市招大張旗鼓。但衛生署最近將嚴格取締,凡是寫著「雷射」或「美白」的醫療廣告和市招可能全都違法,依法可被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款。


現行醫療法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以個人身分刊登廣告;醫療法六十條更詳細列舉,嚴格限制醫療廣告內容,必須以醫師、醫療機構基本資料、科別、病名、診療時間為限。由於這條法令是民國七十五年訂定,醫界認為太嚴苛,希望衛生署能順應時代潮流,重新檢討。


依現行規定,像「雷射」被視醫療器材的一種,當然不得在廣告或市招中出現。但不僅「雷射」,手術名稱和未經衛生署核准刊登的醫療項目也不行,執行優生保健業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刊出「施行人工流產」、「輸精管結紮」等字樣;整形外科醫師更曾為爭取刊登隆乳廣告,一度打算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報導當廣告 考驗執法


醫界競爭日趨白熱化,醫療廣告限制過嚴,游走法律邊緣的廣告方式及字眼紛紛出現,如整形外科診所廣告中出現「平坦,不是最佳道路;起伏,才有豐富人生」等暗示性言詞,更不乏坊間周刊雜誌以「專題報導」來包裝廣告內容,考驗地方執法人員的判斷力。


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吳運東最近發文衛生署,要求放寬醫療院所招牌廣告規定。吳運東說,衛生署為推廣子宮頸抹片及乳癌篩檢,都在媒體上大做「六分鐘護一生」或「三點不露」的通俗廣告,請衛生署考量民眾醫療認知,適度開放醫界以通俗方式來把病情描述、儀器設備放進醫療廣告裡。


看報紙找醫生 很平常


吳運東還以美國華文報紙中,醫師刊登廣告為例,許多華人看了報紙的中文廣告,才找到合適醫師就醫,他認為醫療廣告的確應該適度規範,但不應全然被當作罪惡看待。


整形外科醫學會秘書長、長庚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陳煥棠說,衛生署在民國七十八年以一紙行政命令規定,整形外科只能刊登七種病名,包括隆鼻、雙眼皮、拉皮、抽脂、磨皮與疤痕整形、耳垂加大及種植睫毛,而絕大多數整形外科醫師都在做的隆乳,當時被認為有色情意味,不宜使用。


有的醫師只因在廣告裡寫上「隆乳」二字,就被認定是違規廣告。衛生署允諾今年將會提出醫療法修法版本,重新檢討醫療廣告的規定,醫學會現在會密切注意修法發展。


其實「嚴苛」的醫療廣告規定,也造成地方衛生局執法的困擾,尤其游走法律邊緣或以「醫學新知」包裝的醫療廣告,更令人頭痛。不少地方衛生局將坊間周刊雜誌列為每周必購刊物,別人羨慕他們有「八卦」新聞可看,他們卻火眼金睛,壓力不小。


學者建議衛生署將醫療廣告分兩類管理:合法醫療機構刊登廣告,應給予適度的空間;非醫療機構假借醫療專業所刊登的違規廣告,則應予以嚴懲,如此廣告內容不致荒腔走板,也可以提供民眾正確醫療資訊,否則不論合法、非法,一律予以嚴格限制,目的只在為執法方便,不是多元社會的常態。
2003/01/02 聯合報】


本案之違規違規醫療廣告部份涉及違反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


3、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


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惟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假借他人名義宣傳。


2、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3、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問答為宣傳。


4、摘錄醫學刊物為宣傳。


5、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6、與違反前條規定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7、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故爰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薛瑞元指出,根據今年甫修正的醫療法,醫療廣告的內容僅限於醫療機構的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醫師的姓名、性別、學經歷、證照號碼,診療科別及時間,有無保險特約等,以往可以廣告的病名已刪除,規定趨嚴格。

他表示,由於醫療、藥物事關民眾的生命健康,所以大法官會議曾解釋:比起一般廣告,醫療、藥物廣告的規範從嚴,有其必要,且目前採事先審查方式,以便嚴格把關。


 


不過,各界對此頗多意見。陳煥棠、俞清松都認為,醫療廣告重要的原則應是「不可誇大不實」,在不違背此一原則前提下,是否須如此嚴格限制,值得商榷。

陳煥棠表示,醫療科技日新月益,即便專業人員都未必能隨時跟上進度,若新技術、新設備都經過衛生署核可,在不誇大效果的前提下,告知民眾有何不可?否則,當民眾有此需求時,該如何選擇最適合的醫療?

俞清松也說,相對於醫療人員,病患本來就是資訊的弱勢,如果醫療廣告連病名都不能提,則有需要的患者該如何尋求資訊?而醫療人員進行衛教時,恐怕也會束手束腳。因此,醫療廣告實有必要適度放寬。

不過,陳煥棠強調,這類資訊傳播,不能只強調新技術的好處,像內視鏡拉皮、超音波抽脂等,效果雖提升,也可能帶來新的副作用,應該誠實告知民眾。

此外,專家認為,醫療廣告應明確定義適用範圍,以免業者無所適從。俞清松舉例,曾有眼鏡公司提供免費「醫療巡迴專車」,接送民眾配眼鏡,結果因名稱用了「醫療」而被罰,其實配眼鏡不屬醫療行為,衛生單位似無須過度解釋。

楊哲銘則建議,由於醫療與美容不易清楚界定,在廣告規範上,不妨以其風險性作為依據,也就是,風險愈高的行為,管理須愈嚴格反之,若風險低,管理則不須太嚴格。張天鈞也贊同,涉及民眾健康的醫療、產品,管理應嚴格,對健康影響較小的美容、保養,則管理放鬆些無妨。

薛瑞元表示,若能把美容納入醫療廣告管理,行政作業較方便,但要區分兩者的界線,並不容易,管理上很麻煩,亟待進一步研商。

「美容」與「醫療」間存有灰色地帶,許多人或因不清楚其界線,或刻意鑽漏洞,常可見誇大不實的廣告誤導消費者,是目前醫療廣告規範上最棘手的部分。

蔡呈芳表示,以美容保養品為例,除了含藥化妝品有較嚴格規範外,世界各國的管理原則,幾乎都容許其有一定程度的誇大,這與「不實」有所不同。例如,號稱「純天然」的製品,其中若含天然成分的再製品、衍生物,廣義來說,仍屬天然,但若含人工添加物,則算是不實的廣告了。

賴貞秀則指出,誇大與不實往往一線之隔,業者未必能妥善拿捏。例如,有些保養品可加速血液循環,確能讓皮膚較緊緻,商人就可能誇大為永保青春;又如,按摩胸部促進血液循環,胸部本就會增大12公分,卻可能被宣傳為具豐胸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業者並不清楚相關規範,違法而不自知。蔡呈芳舉例,像脈衝光、磁波光等美容儀器,業者常宣稱可以除皺,但這根本是未經核可的適應症;又如,坊間有些能量較低的電射、脈衝光,號稱在家可自行使用,也有違法之虞。

蔡呈芳建議,過度嚴格的廣告限制,恐影響美容產業的發展,所以,在對人體健康無害的原則下,可考慮適度放寬管理;例如,雷射、脈衝光在一定能量、規格以下,對人體影響小,就不必嚴格設限。

不過,管理雖可放寬,仍應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提醒民眾那些產品、儀器的效果未經驗證;張天鈞便建議,像美國的保健產品,管理很鬆,但標示上都註明,其宣稱的效果未經FDA同意,不保證改善疾病,民眾若相信,就得自行負責。

賴貞秀表示,美容產業極富商機,若能輔導其發展,可為國家賺進大筆外匯;所以,管理上,政府應先將相關規定公告宣導,讓業者知道界線在那裡,然後嚴格執法,而非不教即罰,才能在維護社會公益與業界繁榮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點。

















第   84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6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


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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