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誆曠職 不滿老闆變相開除


「不用再上班」 她照辦〔記者吳為恭/彰化報導〕一位 賴 小姐爆料指出,公司老闆日前告知她不用再上班了,也沒發給資遣費,過了幾天,她正準備向彰化縣勞工處提出申訴,公司卻告訴她,她連續曠職3天,視為自動離職,不必發給資遣費,這簡直是坑騙勞工;勞工處表示,勞工在離職過程,最好舉證自保。


小姐表示,她在工作過程並沒有犯錯,但是老闆認為她年紀大了,叫她離職,還說用年輕的人比較好,她認為一切要照勞基法,要求老闆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老闆不願意,她自認為等離職後,再向勞工處申訴,應該可以爭取到自己的權益。


小姐說,上週老闆告訴她「明天不用再上班了」,她就未再去上班,準備向勞工處申訴,不料,公司卻在昨天電話通知她,已經連續曠職超過3天,依據勞基法規定,連續曠職3天,視為自動離職,經她查問,老闆竟不承認曾說過「明天不用再上班了」等話。


小姐忿忿不平表示,這簡直是坑騙,騙她掉入陷阱,她提出來希望勞工注意。


要保留證據 以免吃虧勞工處勞動關係科長黃世明指出,當老闆告訴勞工,何時不用再上班等話,勞工一定要保留證據,或請同事當人證,或請老闆出具書面證明,或寄發存證信函給老闆,告知不去上班的理由,以免以後協調或訴訟時,淪為各說各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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