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試用期享《勞基法》


保障 20081109蘋果日報


 


上班族Kevin問:聽說《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的規定,僱主還可以和勞工私下約定3個月試用期嗎?試用期間,僱主可以無預警隨便解僱員工嗎?


《勞基法》的確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但僱主仍可以依照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之下,與勞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資遣須有合法理由


只不過僱主一旦僱用勞工,儘管是在試用期,一切權益都要比照《勞基法》處理,要資遣或解僱勞工都必須要有合法理由。根據《勞基法》規定,一旦僱主有合法理由要資遣勞工,除必須給年資滿3個月以上的勞工預告期,也必須依法給予資遣費,對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來說,每累積1年遭資遣可領0.5個月薪資,未滿1年則依比例計算。記者陳嘉恩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gus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