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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享《勞基法》
保障 2008年11月09日蘋果日報
上班族Kevin問:聽說《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的規定,僱主還可以和勞工私下約定3個月試用期嗎?試用期間,僱主可以無預警隨便解僱員工嗎?
《勞基法》的確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但僱主仍可以依照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之下,與勞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資遣須有合法理由
只不過僱主一旦僱用勞工,儘管是在試用期,一切權益都要比照《勞基法》處理,要資遣或解僱勞工都必須要有合法理由。根據《勞基法》規定,一旦僱主有合法理由要資遣勞工,除必須給年資滿3個月以上的勞工預告期,也必須依法給予資遣費,對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來說,每累積1年遭資遣可領0.5個月薪資,未滿1年則依比例計算。記者陳嘉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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