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適《勞基法》有加班費
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 2008年05月28日 星期三 蘋果日報
台中 康 先生問:
我任職於台中市某家保全公司擔任管理員,月薪兩萬六千元,每月工作時數三百一十二個小時以上,月休四天,無其他任何假日,若請假則薪資照扣。曾向公司反映,時薪未達《勞基法》最低標準,但公司回應,保全業無法適用《勞基法》,還強硬表示,要幹就幹,不幹就離職。請問保全業是否適用《勞基法》?我要求不多,只要周休一日時薪九十五元即可,這要求過分嗎?
律師袁曉君答:
首先要說明,保全業是適用《勞基法》的,目前《勞基法》所規範最低工資是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就 康 先生來信所說,你的月薪為兩萬六千元,已高於最低工資規定,但你的工時過高,應可向僱主要求加班費。
公司不付可申訴
依《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僱主可把二周內其中兩天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沒工會時,也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但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時數,每天也不能超過兩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也不可超過四十八小時。如果超過上述工作時間,僱主就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至於加班費要怎麼算,按《勞基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至少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且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至少三分之二。若 康 先生的公司不支付加班費,建議 康 先生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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