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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多層控股公司逃漏稅 開鍘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4.18 04:52 am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建設公司大股東,利用設立多層控股公司,在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前夕,將2.8億元的鉅額股票賣給名下的控股公司,藉以逃漏鉅額的股利所得稅。國稅局認為,這種行為屬於利用迂迴的虛偽交易安排規避稅捐,除補稅800餘萬元,並加罰漏稅額0.5 倍的罰款。


 


甲君是A公司的大股東,但94年間對A公司的持股,卻大幅減少2.8億餘元,台北市國稅局調查後發現,因A公司投資的建案於93年度完工,產生鉅額的盈餘,大股 東甲 君獲知公司決議發放鉅額的現金股利,就趕在除息基準日前五日,按面額每股10元的價格,將持有A公司的股票全數出售給B公司,且在B 公司未給付股款情形下,就先將股票轉讓過戶,截至國稅局調查時,尚有九成股款未給付,有違一般交易常規。


 


另一方面,B 公司帳上有鉅額累積虧損,自9294年度無任何營業收入,在資力不足的情形下,卻能購入2.8億餘元股票,同樣不合常情。


 


國稅局進一步追查發現,B公司只是一間控股公司,背後最大的股東是C公司,而C公司的主要股東正是甲君本人。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將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轉讓給B公司,顯然是取巧的移轉股權安排,因甲君不當規避個人綜所稅,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甲君94年度營利所得,補徵稅額800餘萬元,並加罰漏稅額0.5 倍的罰款。


 


台北市國稅局主秘簡俊彥表示,大股東名下的股票如果突然驟減,將是國稅局選案查核的對象,國稅局將會追查股權移轉後的資金流向,如有利用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稅負,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調整課稅。


2008/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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