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扣繳稅款 王雪紅補稅339萬 |
威盛集團董事長王雪紅擔任全達國際公司負責人期間,沒有按規定扣繳稅款,遭國稅局補稅339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王雪紅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國稅局認為,全達國際公司在93年度給付給全達國際香港公司的1,695萬元營運管理費,沒有按規定扣繳20%稅款與申報扣繳憑單,要求扣繳義務人、也就是當時負責人王雪紅補稅339 萬元。 國稅局表示,從雙方委任合約書看來,台灣全達每個月定額支付香港全達的服務費港幣3萬元,並非外銷佣金性質,是香港全達處理業務事宜的行政管理費性質;且其服務內容包山包海,並非單純的勞務提供,而是綜合性業務,因此算是香港全達的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還是應該要課稅並由支付的台灣全達負責人扣繳稅款。
王雪紅強調,全達為了拓展大陸地區商機,90年在香港設立子公司,並簽定佣金合約書,約定由台灣全達支付佣金,請香港全達幫忙台灣全達仲介業務、匯整客訴、維修貨物等售後服務,因此國稅局認定有誤,其中1,035萬元的佣金應不用辦理所得稅扣繳。
但合議庭參照全達93年度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佣金支出僅有8萬餘元,管理服務費則有1,695萬餘元,簽證會計師完全沒有調整的動作,因此認定千萬元款項顯非仲介費,國稅局見解並無違誤。
合議庭觀察雙方委任合約書後認為,香港全達依約提供的服務除了行政管理、按月提出財務報告以外,費用包括軟體技術費,可見還有牽涉軟體技術開發等專利權、著作權與祕密方法的移轉等業務,因此香港全達提供的屬於綜合性業務服務,取得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給付者應該負有扣繳義務,判決王雪紅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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