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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想改列舉 來不及了



 






先生有一天接到國稅局寄發的綜所稅補稅單,才發現自己漏報所得,他想要更改為列舉扣除額,卻因超過法定期限,而被國稅局拒絕。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近日審核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核定 王 先生必須補徵應納稅額,但 王 先生接到補徵稅單後,不解自己為什麼要補稅,直到查對申報資料,才發現是友人代為申報時,漏未申報租賃及營利所得,且因計算錯誤,以為採用標準扣除額也無應納稅額,就幫他勾選標準扣除額。


 


但國稅局 查得王 先生漏報所得及應補繳稅額後, 王 先生主張非其本人親自填寫,且應准其改用列舉扣除額等由,申請復查,但被國稅局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多種符合列舉扣除規定的項目,且具有節稅利益者,可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但申報時一定要注意填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若申報選用標準扣除額,國稅局也核定後,才主張採用列舉扣除,就來不及了。


 


2008/04/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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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gus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