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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者增二百餘萬 育嬰假 勞工全適用  中國時報    A1/要聞            2006/10/27


勞委會昨天審議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育嬰假全面實施。全國勞工只要聘用滿一年,子女未滿三歲,都可向雇主申請「育嬰假」,以留職停薪方式請假到孩子滿三歲,請假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二年。估計有五三七萬勞工受惠。


 
取消員工三十人門檻,勞委會昨天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育嬰假,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的生育給付與《就業保險法》的育嬰留職津貼等三大措施。昨天先通過有關育嬰假的修正,後二者未討論,但仍是勞委會的政策方向。
  現行兩性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工受僱於「卅名以上員工」單位,可向雇主申請育嬰假,請假條件、請假期限與前述修正規定相同。新修正草案刪除「卅名以上員工」的門檻限制,換言之,只要有聘僱關係,不管公司行號規模大小、員工人數,勞工都可申請育嬰假。



  因此,依現行第十七條規定,除非公司因虧損而業務緊縮、歇業、關門或轉讓、解散等,未來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請假後申請復職。男性也可申請育嬰假,但夫妻二人只能有一人請假在家育嬰,並要繳驗對方在職證明;認養養子者、未婚生子的女性也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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