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全業若無完整的規劃與制度


比較容易面臨加班費及勞保、健保、勞退、職災補償等各項壓力,


包括主管機關逕調查核等繁雜的工作報告事項,建議有合法的契約與工作內部工作管理規則,不但可降低法定成本(勞保局、健保局、國稅局),也不擔心勞工或家屬對公司法人提出聲明異議(勞工局、勞動檢查、地方法院)。


 


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勞基法之責任制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86勞動二字第○五三三八一號函


指定保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又: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三二七四三號公告)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  所謂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同法第50-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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