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職業災害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


 從〔職業災害,勞基法及勞工保險〕規劃員工保險


一、 勞基法第59#〔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與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沖之


1. 醫療補償(=醫療費用)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須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1) 要件::受傷or罹患職業病


(2) 內容:必須之醫療費用(勞基59#)


Ex=特別護士費用,病房費,伙食費用,掛號費,證明書


2. 工資補償(2年+終結工資補償40個月)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1) 工資補償


A. 要件::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


B. 內容:按其原領工資=工資補償〔不是工資〕,所以免稅!!!


C. 給到〔好〕或〔死〕或〔殘〕!!


 


(2) 工資終結補償


A. 要件:療期(醫治+療養)2年〕未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不能從事原來勞動契約所從事的工作),未構成殘廢


B. 內容:40個月(計算標準:平均工資)


C.  效果:只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勞基59#)


 


3. 殘廢補償(=最高60個月)


勞工〔經治療終止〕,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移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1) 要件: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殘廢者。


上=1神經,2耳,3眼,4鼻,5張嘴


下=6()胸腹,7()軀幹,8頭連頸,9上肢,10下肢


(2) 內容:依照〔勞保殘廢表〕按平均工資一次給予。


計算標準:〔平均工資〕(非勞保投保薪資!!!)(勞基59#)


 


4.死亡補償(45個月)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1) 要件: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 (職業〔傷〕害死亡就算!!)


 


A.錯誤例子:勞保局解釋令: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災害


  日本有通勤職災,台灣沒有


B.真實狀況:勞工安全衛生法: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傷害


C.補充法律位階觀念1憲法>2法律>3命令>4行政規章解釋令>5契約> 6胡說


(2) 內容:5個月喪葬費+40個月死亡補償


(3) 補償順位: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A. 人生樂事=惡夫職災死


B. 應該修正:孫子女及兄弟姊妹有專受其扶養之限制(勞保64#)


 


C. 勞保有限制:勞基無限制極大值分析


1. 醫療補償=X


2. 工資補償=24個月工資


3. 工資終結補償=40個月工資


4. 殘廢補償=60個月工資


(1)普通殘:第1級=1200天、第15級=30


(2)因公殘:第1級=1800天、第15級=45


5. 強制退休=54個月工資因公殘廢退休多加20% (勞基法第55#)


6.死亡補償=45個月工資(喪葬5個月+死亡40個月)


7. 極大值總計


12345169個月+X


12346178個月+X


123456223個月+X元,尚未發生補償可以抵賠償!!!


 


二、〔職業勞工保護法〕中勞保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後可向勞保局申請哪些津貼或補助?可申請多久?


1.          (8#)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於本法施行後


  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1)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份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2)因職業災號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份或全部工作能力, 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3)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4)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5)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卻需他人照顧,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每月八千元


(6)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10萬元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請領第一項


   第一、二、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2. (9#)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請領(8#)第一項第一、二、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三、勞工月薪3萬元,因職業災害死亡,雇主[未]為其加入勞工保險, 雇主才給付20萬元補償,其家屬得依規定請領哪些補助?


1.死亡補償


(1)雇主應該給予之補償=15840(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45個月


  712800


扣除雇主已給補償712800200000512800


 


(2)受領死亡補助之順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兄弟姐妹


(3)若無法定遺囑=5個月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再加40個月遺囑補


  


2. 家屬補助=10萬元


(1) 領死亡補助之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 家庭生活困難者(須里長出具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四、勞工月薪3萬元,因職業災害致成植物人(殘廢等級=第一等級) 雇主[未]為其加入勞工保險, 雇主才給付20萬元補償,其家屬得依規定請領哪些補助?


1. 殘廢補償


(1) 雇主應該給予之補償=158401200301.5(因公殘)950400


   扣除雇主已給補償712800200000512800


(2) 受領死亡補助之順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兄弟姐妹


2.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每月6000元,期限3


3. 看護補助=每月8000元,期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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