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不用給加班費?〈勞資議事廳〉


文/邱駿彥


Q自六年前大學畢業後,我一直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從未跳槽過,負責固定業務,上下班也不用刷卡。基本上,每天只要完成負責的工作,即可提早下班,多年來老闆也默許,沒有意見。


不過,可能因為最近景氣比較不好吧,上個月老闆突然要求我們的出勤狀況必須比照公務員的上班工時,而且工作份量突然增加。不只如此,老闆還說因為我是責任制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所以就算加班也不能申請加班費。請問一下,勞基法真的有這樣規定嗎?(台北敏淳)


A契約訂定必須勞資雙方當事人針對內容合意後始能成立,勞動契約內容一旦決定後,雇主未得勞工同意不可以隨便變更。


但本案中敏淳的問題是當初受僱時,有無書面約定每天完成工作即可提前下班?如果沒有明文約定,雖然多年來已經習慣可以提前下班,但該習慣是否能直接成為雙方的約定,恐怕還有爭議,況且雇主也有可能反過來指責敏淳過去工作不力。


倒是老闆說敏淳是責任制工作者,沒有勞基法工作時間的適用,這種說法不一定正確。


勞 基法第84條之1雖然有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可以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不受工時、休假等相關條文的規範。但本條適用對象的責任制專業人員,並非由雇主自己認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明定,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因此原則上以勞工所負擔之工作必須具備政府頒發考試證照者,才能符合責任制專業人員的要件。最重要的是尚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才算。


勞委會截至目前為止,共指定了30項工作人員可以排除勞基法工作時間的規範。被指定的責任制專業人員,例如法律服務業僱用的法務人員、廣告業僱用的創作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具備一定資格的助理會計人員等,詳細可進勞委會網站參照。


責任制專業人員雖然可以排除工時規範,但勞資雙方仍應另行約定契約內容並做成書面,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能生效,而且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仍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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