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當老闆該如何避免違反勞基法?


我自行創業,但是日前被員工至勞工局申訴說超時工作未發加班費,以致被要求補足加班費,這些我也許無爭議,因為我也在學習當老闆中,有些計算方式錯誤卻不自知,但是我想請問的是,百貨業服務業到底該如何定上班時間,如照勞基法規定,工時不超過8小時,加班2小時要算加班費,更別說多請一位員工了,而且我看了勞基法條文似乎對勞工保障比較多,對資方似乎沒什麼保障(個人認為),為什麼是這樣(我做服務業9年了薪資單上,沒見過加班費的字樣)


 


(說明一下,本公司是百貨服務業專櫃銷售性質,員工3人包含自己)


1.員工如有不認真學習,上班打電動,上班時間偷跑去購物,常常不在櫃位上,有意還是無意讓賣場商品外觀刮傷等,因為15號要離職了,我都無法對這種員工如何嗎?比如說開除。


 


2.因為不熟悉勞基法,所以如何尋求專業的人士幫忙,如檢驗本公司的上班時數(百貨業每天11小時,扣除午,晚餐時間休息1.5小時,每天為9.5小時工時)工作守則該如何訂定,才可不違法又可約束員工。


 


3.以上寫的有些亂,我希望能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讓公司制度能保障勞工,又能有約束力,如何建立這些規章,百貨服務業又該如何訂工作守則,否則每次人員離職都來個申訴,我公司也開不下去了,求救專業人士幫忙。


 


台灣的老闆真的不是很好當,百貨業對於代班及盤損的情形以及人事的管理,一直是老闆的痛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以您所敘述的情形,我建議您應訂定僱傭契約及委任契約及工作規則來約束員工的行為,若是想進一步了解,可以跟我聯絡喔!e或是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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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gus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