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與相關制度(上)
‧ 團體保單的特性
‧ 團體人壽保險
‧ 團體失能保險
‧ 團體醫療保險
團體保險在台灣一直沒有其應有的市場強度和深度,市場開發都還有待努力
1. 雇主的風險在哪裡?
(1) 醫療補償=補償「必須之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公傷醫療休養期間,補償「原領工資」
(3) 工資終結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4) 殘廢補償=依照勞保殘廢等級給付標準給付1.5~60個月平均工資
(5) 死亡補償=45個月平均工資
2. 雇主為何需要團體保險?
(1) 減輕雇主在法律上所承擔的責任
(2) 保費支出可享有免稅的優惠
(3) 增加員工向心力、減少流動率、調和勞資關係
3. 團體保單特性在於需要合格的投保團體:
(1) 危險選擇不同,低成本、高保障,以分散危險;
(2) 單一保單: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保單可可以保障很多人;
(3) 單一費率:保費是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通常以「經驗費率」為主,保費非個人自由選擇
(4) 最低限制:須規定最低參加人數(=25人)及最小參加比例(=75%)
Why?為了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分散費用
(5) 條款具彈性:保險多為一年期,計畫可劃分等級、契約變更簡便
4. 團體保險費全由雇主負擔還有下列優點:
(1) 處理簡化;
(2) 節省簽約和管理費用;
(3) 對保險有較大的控制力;
(4) 稅的優惠=每個月每人$2000元保險費可列入費用
5. 團體失能保險的目的:補償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或「疾病喪失」的收入。失能保險提供每週或每月的給付金額,此金額高低與被保險人之「正常收入」具有比例的關係。
6. 團體失能保險的保障範圍
(1) 短期保障契約所保障的意外事故
員工需由於「非職業性的」意外傷害或是疾病導致完全且永久的殘疾。
A. 狀況一:員工「完全地」喪失工作能力,部份喪失工作能力則不被認可。
B. 狀況二:因失能而使一個能無法擔當其通常的職責,則視為失能。
(2) 長期保障契約所保障的意外事故
A. 保障可能有時間限制or有金錢限制
B. 多數長期契約提供非職業性的及在職的意外保障,用以彌補勞工保險。
雇傭關係的終止,乃造成團體失能保險的終止。而團體體壽險及醫療費用保險,其保險標的即使在僱傭關係終止後,依然繼續存在。
7. 團體核保之目標
(1) 經由有效管理之低費用
(2) 可預計之理賠成本
(3) 高繼續率(使團體契約繼續有效)
(4) 符合法之規定
8. 團體核保之標準
(1) 團體之永久性:非為了購買保險之目的而存在
(2) 不斷有新加入者:穩定而年輕之加入者
(3) 大量之加入者:投保人數與維持75%以上之參加者
(4) 合理之分攤保費:需較他處同類型保險低廉,並與員工之負擔能力相當
(5) 有管理組織:願意負擔行政管理責任
(6) 不能有個人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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