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癌死沒勞保 車行判賠80


2007/12/20 聯合報】@ http://udn.com/


基隆巿一家計程車合作社石姓女員工病故後,家人才發現合作社沒有幫她投保,造成她無法請領合理給付,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院最後判車行要賠家屬無法請領的勞保死亡給付八十萬八千元。


 


才卅八歲的石姓女子去年七月因食道癌死亡,她母親申請死亡給付時,勞工保險局發現她九十四年九月才向台北縣縫紉業職業工會加保,但九十四年五月底就已發現罹癌,因加保當日已在住院,「帶病投保」不符被保險人資格,申請被打回票。


 


不過,石姓女子的哥哥發現她九十一年底就在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擔任無線電話務人員,雖罹病治療,去年四月間仍持續在原合作社工作,車行疏忽未替員工投保,以致損害她母親請領死亡給付的權利。哥哥於是翻法條、寫訴狀,替母親打官司,要求車行賠償喪葬及遺屬津貼。


 


合作社否認雇用石姓女子,辯稱她只是靠行司機兼做話務,實際雇用人數只有老闆、會計、經理、司庫等四人,沒有專職話務人員,四人輪流做話務,公司未逾五人,無投保義務;另外,石女任職時也切結同意「自願放棄享有勞基法所有權利,日後不得對原告主張任何民法上的權利」,公司因此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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