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 雇主責任
一、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給付對象及給付類別為何?
1. 保險對象(Eligibility)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已領軍公教勞保老年給付60歲以上者〕
(2) 但職,漁,訓字單位及外僱船員不適用(??)
2. 職業災保險給付類別
(1) 醫療,死亡,傷病,殘廢給付(病死傷殘),預防職業病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被保險人)
(2) 民國68年2月19日第3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區分〔普通保險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自民68年12月起實施(職災保費全額由雇主負擔)
二、概述[勞工保險]中職業災害保險費之[保費架構]?
1. 保險費率
依據每3年修正公佈一次的〔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辦
(1) 91年起分為〔16類61行業〕, 92年1月1日起實施
(2) 費率最高=煤礦業=3%;費率最低=保險業=0.07%;平均=0.33%
2. 保費分擔
(1) 有一定雇主勞工=全由〔雇主負擔〕
(2) 職業勞工:被保險人=60%﹔政府=40%
(3)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被保險人=20%﹔政府=80%
(4) 外僱船員:被保險人=80%﹔政府=20%
3. 實績費率制
(1) 雇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實施,92/1/1起規定為〔受僱被保險人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
(2) 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之比例超過80%者, 每增加10%加收適用保險費率5%,以加收至40%為限﹔ 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適用保險費率5%(至多35%),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三、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給付資格與標準?
1. 病=〔醫療〕給付
(1) 全民健保開辦後,〔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由中央健保局代辦,〔職業傷病資格審核職業病健康檢查〕仍由〔勞保局〕執行
(2) 請領資格
A. 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業傷害)〕規定須門診or住院者
B. 免繳〔部份負擔醫療費用,普通膳食費及一般飲食給付30日內的半數〕 (但半年合併計算)
2. 死=〔死亡〕給付(5~45個月)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
(2) 給付標準:不論投保年資,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放
A. 喪葬津貼=〔5個月〕
B. 遺囑津貼=〔40個月〕醫療給付(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3. 傷=〔傷病〕給付 (最高2年=24個月)
(1) 請領資格=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開始請領
(2) 給付標準
A.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
B. 經一年尚未痊癒者,減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以一年為限
4. 殘=〔殘廢〕給付 (45日~180日)
(1) 請領資格
A. 〔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項目,經審定為〔永久殘廢者〕
B. 或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2年),尚未痊癒者
(2) 給付標準
A. 依殘廢程度一次給付殘廢補助費﹔分為15級
B. 最高〔180日〕,最低〔45日〕, 即按照普通事故保險〔殘廢事故給付標準加給50%〕
追溯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期間罹患疾病退保後,經診斷為職業病者,得請領依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職災殘廢給付〕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被保險人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23檢查行業, 且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以上,由勞保局主動通知申請or依據格式自行申請受檢
四、雇主對於職災之發生,在普通法內有何[民事]責任?
1. 賠償責任:有過失責任 (金額較大)
(1) 過失責任主義 (民法184#)
A. 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B.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勞工須負舉證責任
2. 補償責任:無過失責任 (金額較小,補償可抵沖賠償)
(1) 無過失責任主義 (勞基59#)
工廠法第45#: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費或補助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勞工無須舉證責任
五、[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哪些[雇主責任]?
1. 勞工保險條例
(1) 繳交職業災害保險費
普通1:0:0;職災7:2:1
(2) 事業單位應辦理勞保業務及備妥三紀錄
A. 員工名冊
B. 薪資帳冊
(a) 薪資包括工資跟非工資
(b) 工資上限:勞保4.2萬、健保13.1萬、勞退15萬
C. 出勤紀錄
未來要再增加2紀錄:提缴金額、提繳紀錄
2. 勞工安全衛生法
(1)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2) 〔安全衛生管理,監督與檢查〕規定
(3) 必要安全衛生設施
(4)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六、職災勞工保護法所規定的[雇主責任]有哪些?
1. 雇主〔給假〕義務
2. 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3#)
勞工在第〔50#〕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是〔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產假),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是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基59#)
3. 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
(1) 非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雇主發動)
A. 給予資遣費
(a) 歇業或是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定者(職保2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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