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單的特性


    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失能保險


    團體醫療保險


 


團體保險在台灣一直沒有其應有的市場強度和深度,市場開發都還有待努力


1.      雇主的風險在哪裡?


(1)   醫療補償=補償「必須之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公傷醫療休養期間,補償「原領工資


(3)   工資終結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4)   殘廢補償=依照勞保殘廢等級給付標準給付1.5~60個月平均工資


(5)   死亡補償=45個月平均工資


 


2.      雇主為何需要團體保險?


(1)   減輕雇主在法律上所承擔的責任


(2)   保費支出可享有免稅的優惠


(3)   增加員工向心力、減少流動率、調和勞資關係


 


3.      團體保單特性在於需要合格的投保團體:


(1)   危險選擇不同,低成本、高保障,以分散危險;


(2)   單一保單: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保單可可以保障很多人;


(3)   單一費率:保費是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通常以「經驗費率」為主,保費非個人自由選擇


(4)   最低限制:須規定最低參加人數(25)及最小參加比例(75%)
Why
?為了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分散費用


(5)   條款具彈性:保險多為一年期,計畫可劃分等級、契約變更簡便


 


4.      團體保險費由雇主負擔還有下列優點:


(1)   處理簡化;


(2)   節省簽約和管理費用;


(3)   對保險有較大的控制力;


(4)   稅的優惠=每個月每人$2000元保險費可列入費用


 


5.      團體失能保險的目的:補償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或「疾病喪失」的收入。失能保險提供每週或每月的給付金額,此金額高低與被保險人之「正常收入」具有比例的關係。


 


6.      團體失能保險的保障範圍


(1)   短期保障契約所保障的意外事故
員工需由於「非職業性的」意外傷害或是疾病導致完全且永久的殘疾。


A.     狀況一:員工「完全地」喪失工作能力,部份喪失工作能力則不被認可。


B.     狀況二:因失能而使一個能無法擔當其通常的職責,則視為失能。


(2)   長期保障契約所保障的意外事故


A.     保障可能有時間限制or有金錢限制


B.     多數長期契約提供非職業性的及在職的意外保障,用以彌補勞工保險。
雇傭關係的終止,乃造成團體失能保險的終止。而團體體壽險及醫療費用保險,其保險標的即使在僱傭關係終止後,依然繼續存在。


 


7.      團體核保之目標


(1)   經由有效管理之低費用


(2)   可預計之理賠成本


(3)   高繼續率(使團體契約繼續有效)


(4)   合法之規定


 


8.      團體核保之標準


(1)   團體之永久性:非為了購買保險之目的而存在


(2)   不斷有新加入者:穩定而年輕之加入者


(3)   大量之加入者:投保人數與維持75%以上之參加者


(4)   合理之分攤保費:需較他處同類型保險低廉,並與員工之負擔能力相當


(5)   有管理組織:願意負擔行政管理責任


(6)   不能有個人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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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gus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