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 字第 0950037118

發文日期: 民國 95 08
16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6
14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0
33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 18
( 92.06.18 )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非日常生活




       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視為職業傷害




全文內容: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據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受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逕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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