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 字第 0950037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6 期 14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0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18 條
( 92.06.18 )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非日常生活
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視為職業傷害
全文內容: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據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受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逕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