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




一、概 述




82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5,200人,占總人口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98年底,老年人口增加到2457,648人,占總人口10.63%。




 




另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民國114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20.1%,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由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人口老化的速度。




 




另由統計資料發現:98年度人口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01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65.05%,老年人口依賴比(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156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14.56%,分別較82年增加36.814.08個百分點,平均每7位工作年齡(1564歲)人口要扶養一位老年人口。




 




高齡化社會之快速變遷,將引發新的需求與問題,向為政府及民間關注的焦點,因而也需有相對的規劃及因應對策與措施,乃至法規的修訂,俾使政策、立法、服務合一,有效落實老人福祉。在高齡化社會裏,如何讓老人維持尊嚴和自主的生活是一項挑戰,也是整個社會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共同的責任。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規劃面向為政策主軸,並就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分別推動相關措施。此外,為周全對老人的身心照顧,本部更積極建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動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提昇老人福利機構安養護服務品質及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讓老人均能獲得在地且妥適的照顧服務。




 




二、經濟安全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且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之老人,直接提供經濟援助,自8271日 起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6,000元,介於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3,000元;9812月(單月)發給122,556人,98年度累計有1459,921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768,644萬餘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其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補助家庭照顧者每月5千元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98年度累計有7,263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3,5349,000元。




 




(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落實加強照顧老人生活之政策方向,協助維持老人之經濟安全,本部於91522公布實施「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於92618修法擴大發放對象。




 




     979月底止,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總計8833人,核發金額合計259億元;本項津貼已自97101配合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併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賡續推動,對照顧老人經濟生活及增進老人褔祉,更有助益。




 




三、健康維護




(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依據96131日 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本部參酌871028日 函頒之「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於96731日 會銜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以利各縣市政府據以推動辦理。




 




(二)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依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推估,65歲以上全口無牙老人比率高達21.5%,惟假牙係屬健保不給付項目,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維護其生活品質與尊嚴,行政院於971231日 核定「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




 




       98年度起,由本部編列經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之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之老人,依其裝置假牙類別,提供每人最高15,000元至4萬元之補助。




 




      截至98年底,共計4,823名長輩受益。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為使機構內老人因重病住院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本部編列經費提供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慮及低收入老人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費安置,且該項經費自90年度起已由行政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辦理,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期間宜由地方政府負責,爰自96年度起補助對象以本部委託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老人為限,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年最高補助216,000元。98年度計補助3家機構,補助金額1961,900元。




 




四、生活照顧




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導致之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行政院於9643日 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下列四類失能者為主要服務對象:(165歲以上老人、(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4)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有關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分為輕、中、重度三級,以補助服務使用為原則,並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比率補助:低收入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60%;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本計畫之服務內容係整合現行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項目,連結衛政系統之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並創新提供家庭托顧、交通接送服務等新型服務項目,有需求之民眾可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單一窗口申請,經評估符合資格者,即可獲得居家、社區,或機構式等多元而連續之服務。




 




(一)居家及社區式照顧:




1.居家服務:




為滿足老人居家安養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本部自9161日 起將居家服務補助對象擴大到一般戶,9371日 起更增列「極重度失能者」補助標準。




 




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服務」範疇辦理,依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核給不同補助額度,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中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22,017人。




 




又為增進照顧者專業知能、心理調適及情緒支持,俾能持續有恆地提供老人適切的服務,本部除於87317日 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外,並於92213日 會銜衛生署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以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品質。自92年迄今,共計培訓55,846名照顧服務員;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93年第3梯次起開辦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建立照顧服務員認證制度,截至98年底共有14,198人取得合格證照。




 




2.日間照顧:日間照顧服務主要提供輕、中度失能、失智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往返日間照顧中心,維持並促進其生活自立、消除社會孤立感、延緩功能退化,促進身心健康,目前由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個案照顧管理、生活照顧服務、復健運動及健康促進活動、諮詢服務及家屬服務等。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618人(含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




 




3.營養餐飲:高齡化社會中,國民平均餘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年齡增長或健康影響而退損,故須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各縣市政府最高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每人每餐50元,由服務提供單位送餐到家,一方面解決老人炊食問題,一方面讓老人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支持。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4,695人。




 




4.輔具購買租借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為利失能者使享有尊嚴、安全、獨立自主生活,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失能老人購買、租借輔具,及改善居家無障礙環境等,10年內以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為原則,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4,148人。




 




5.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對於確有進住長期照顧機構需求之失能老人,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業將機構式照顧之補助對象,從低收入戶老人擴展到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重度失能者,並由縣市政府全額補助;至於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中度失能者,則由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後,如確有進住機構之必要,亦得予以補助。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2,370人。




 




6.創新服務項目:




1)家庭托顧:家庭托顧係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與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截至98年底,計臺中市、南投縣、嘉義市等申請本部補助辦理,服務人數合計11




 




2)交通接送: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月4(來回8),每趟最高補助190元,以滿足失能老人就醫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交通需求,提高各項醫療與服務措施的可近性與運用。截至98年底,合計22個縣市申請本部補助辦理,服務人數合計18,685人。




 




(二)機構式照顧: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200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至少有18萬餘名老人需要長期照護,雖然絕大多數老人希望與自己的家人同住,但仍有部分老人必須依賴老人福利機構的照顧。




 




機構式照顧隨著社會發展趨勢而更形重要,此一服務模式整合家庭、民間機構、團體及政府的力量,為老人提供完善的安養、長期照顧等福利服務措施,以補充家庭照顧功能之不足,增進老人福祉。因此,如何增進機構照顧服務功能,提昇專業品質,讓民眾安心將自己的長輩送到機構託顧,使受照顧的長者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均為重要課題。




 




1.賡續補助民間參與老人福利機構之經營:




截至98年底止,全國計有1,066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安養機構44家,長期照顧機構1,022家,可提供床位數為54,567床,其中屬安養床有6,968床、養護床有43,180床、長期照護床有4,419床。




 




目前進住人數4183人,進住率約為73.6%。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需求殷切,本部自78年度起,每年均編列補助經費,鼓勵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或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長期照顧服務,以滿足國內老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另亦補助機構充實設施設備、服務費及教育訓練等相關經費,強化照顧功能,提升服務品質。




 




2.辦理機構評鑑促進機構業務健全發展:




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昇服務品質,本部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每1機構每年最少應查核1次,按季將查核情形報部。




 




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本部每3年至少舉辦1次評鑑,本部上次評鑑為96年,下次評鑑為99年。為應辦理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所需,本部已於9861日 公告「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及「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預計自9961日 起辦理實地訪評。




 




3.每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




為加強政府與機構間之溝通聯繫,促進專業人員經驗交流與提升專業素質,本部每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邀請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代表共同參加,98年度聯繫會報於102122日假苗栗縣三義鄉聖恩西湖養生會館舉辦,本次以提升機構有關社工、護理及管理等品質提升為研討主軸,邀請專家、學者與各機構代表進行專題演講及意見交換,另安排機構代表參觀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中縣私立松柏園老人養護中心及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海青老人養護中心。




 




4.賡續加強未立案機構輔導:




為貫徹政策之執行,保障老人就養安全與權益,本部責請地方政府持續加強查核、取締未立案機構,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5條規定處理,另對於已停(歇)業者,應將其招牌拆除,如不拆除,應簽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並應定期清查,請村里幹事注意查報,如發現有新增未立案機構,除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處理外,並應將相關資料函送財政部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違規營業、逃漏稅之依據,以維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將各縣市政府輔導成績列入每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




 




5.賡續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各項訓練研習及休閒、育樂活動:




98年度計補助27個機構團體辦理各項訓練研習及休閒、育樂活動,補助經費計1,0438,100元,專業性訓練包括:社團法人臺灣失智症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失智症老人照顧專業人員訓練研習計畫」、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失智症老人照顧專業訓練課程計畫」、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人員訓練計畫」及「98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六項品質指標研習計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主任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等。




 




6.辦理公共安全白皮書實施計畫:




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所編撰「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執行各項策略措施,責成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加強查核機構防火避難設施安全作業,並按季填報辦理情形。




 




(三)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促進社區老人身心健康,落實在地老化及社區營造精神,行政院94518日 核定通過「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結合有意願的村里辦公處、社會團體參與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由當地民眾擔任志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等,以延緩長者老化速度,發揮社區自助互助照顧功能,並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截至98年底止,各縣市共計設置1,598個據點。另為瞭解各據點實際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本部業訂定考核(評鑑)指標及應行注意事項,由縣市政府於9812月底前辦理實地考核竣事。




 




      98年符合評鑑條件之據點計1,543點,經各縣市考核(評鑑)後,計有優等481點,甲等684點,乙等74點,丙等20點,丁等6點及其他278點(含功能性據點未接受考核計228點及補助型據點因故未受評計50點);本部及各縣市政府業依據考核結果提供獎勵與輔導。




 




(四)失智症老人多元服務方案:因應失智人口急速增加,為提升照顧品質,並開發更多元與切合需求之服務模式,本部於96年函頒「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計畫」,自9611981231試辦3年,結合民間單位或老人福利機構,針對中度以上失智症老人提供非機構式、似家的照顧服務,並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實務觀摩、座談及研討會等,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知能。




 




      截至98年底止,審查通過補助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堂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愚人之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社團法人台中市社會關懷服務協會等4單位辦理,共設置7單元




 




      為賡續推動該項服務模式,本部業將「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納入99年度補助項目賡續辦理與推廣,以滿足失智症老人多元之照顧需求。




 




五、老人保護(含獨居老人關懷照顧)




老人福利法自86年起增訂老人保護專章,96131日 修正之老人福利法更增訂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疑似老人保護案件之通報責任。




 




此外,直轄市、縣(市)並應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以強化老人保護網絡。其他主要採行措施如下:




 




(一)設置相關資訊及資源「單一窗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設置「單一窗口」,主動掌握相關資訊及資源,以落實老人保護、安養照顧服務。此外,本部亦結合民間單位完成老人保護資訊平台建置網站,內容包括提供老人保護各項資訊、各縣市政府通報專線、專業人員案例討論區等,藉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老人保護工作認知,並強化縣(市)政府專業知能。(http://www.elderabuse.org.tw)。




 




(二)強化獨居老人之關懷服務:98年度列冊需關懷的獨居老人計有49,399人,依身分別分,中低收入老人有13,263人、榮民5,514人、一般戶老人3622人。政府部門對獨居老人除提供生活照顧服務、緊急救援連線外,亦結合民間單位、志工、社區資源及社會役人力等,加強提供獨居老人關懷與協助。98年度提供電話問安356,606人次、關懷訪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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