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與勞保 有何不同? 自立晚報




【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針對國民年金保險費與勞工保險費不同問題,社會上頗有雜音;內政部昨〈十〉日特發佈新聞提出解釋。




內政部說,國民年金保險主要目的在於保障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而勞工保險係為保障勞工生活,二者目的不同,故保費負擔及給付項目各自不相同。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由政府與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對於一般被保險人至少補助40%,民眾至多自付60%,且國民年金採單一投保金額17,280元,以第一年保險費而言,被保險人需至多自付674/月,政府至少負擔449/月。




而勞工保險保險費係以不同薪資等級計算,原則上係由勞工(20%)、雇主(70%)及政府(10%)三方共同負擔,且勞工保險無論薪資多寡,最高投保薪資均為43,900元,以第一年保險費率為7.5%計算,政府負擔329/月,勞工負擔659/月,雇主負擔2,305/月。




乍看之下,失業族所需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似乎高於年薪千萬之勞工所繳之勞工保險保險費,實則該勞工之勞工保險保險費係由雇主負擔之故,而雇主所謂其負擔之保費,事實上亦屬於其原本薪資之一部分,只是未發給勞工,而轉為保費之一部分。



又政府為了照顧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等弱勢民眾,以減輕其國民年金保險費負擔,更將保險費補助提高至55%、70%甚至全額補助,弱勢民眾可能只需負擔505/月、337/月甚至無須付費,實際上保費負擔遠低於勞工保險最低一級投保薪資17,280元,勞工應自付金額260/月及雇主負擔907/月。



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分屬不同社會保險,財務各自獨立。以保險財務需自給自足而言,建構一可長可久、財務健全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向為政府努力之目標,以避免保險基金產生債務危機,造成債留子孫及代間不公平現象。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即係基於收入支出平衡原則下訂定,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開辦第一年保險費率為6.5%,以後每2年逐步調高0.5%,至上限12%為止,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應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此「費率自動調節」機制,將使國民年金保險得以長遠運作,使民眾能透過國民年金保險,獲得基本之經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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